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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近日,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对宁波澳雅医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澳雅医美”)及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徐衣菊发出限制消费令。该限制消费令事由为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郑某申请执行宁波澳雅医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宁波澳雅医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消费令签发时间为9月2日;案号:(2020)鲁0105执4113号。记者查询发现,宁波澳雅医美为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宁波澳雅医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宁波澳雅医美及宁波澳雅医美法定代表人徐衣菊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消费令指出,如宁波澳雅医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宁波澳雅医美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失信被执行人宁波澳雅医美(案号:(2020)鲁0105执4113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下:一、被告宁波澳雅医美向原告郑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38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宁波澳雅医美赔偿原告郑某经济损失计算方式为:以13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为全部未履行。
宁波澳雅医美成立于2015年6月19日,为奥克斯集团全资子公司。其股东结构如下:奥克斯集团持股100%,认缴出资10000万元。
奥克斯集团官网显示,2019年,集团营收735亿元,总资产 618亿元,员工3万余名。拥有10大制造基地:宁波(3家)、南昌、天津、马鞍山、郑州(筹)、巴西、印尼、泰国,5大研发中心。奥克斯空调位居行业第三;智能电表、电力箱行业第一;拥有医疗机构21家。旗下拥有2家上市公司(三星医疗601567、奥克斯国际02080)。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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