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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鱼主播唱歌侵权平台称尽到提示义务 法院判赔千元

2021-03-29 08:15:21 来源:互联网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的斗鱼主播“刘飞儿faye”未获得授权,在多次直播中演唱涉案歌曲《小跳蛙》,获得了巨大经济利益,原告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麒麟童公司)认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歌曲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斗鱼公司则称已尽到了合理的监管提示义务。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原告享有涉案歌曲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被告上述行为构成侵权。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491民初28732号)显示,原告麒麟童公司与被告斗鱼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连勇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麒麟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天,被告斗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麒麟童公司称,歌曲《小跳蛙》(以下简称涉案歌曲)由彭钧、李润共同创作并收录于原告制作发行的专辑《我们爱音乐》(ISBN:978-7-7994-3346-2)中。原告是该专辑的录音制作者,享有该专辑及其全部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

然而在被告未获得原告授权、许可,未支付任何使用费的情况下,其斗鱼主播“刘飞儿faye”(斗鱼房间号265438)以营利为目的,在自2017年至2018年的多次斗鱼直播活动中,共计演唱了至少1次涉案歌曲,演唱为全部时长演唱,且播放有涉及歌曲原版伴奏,并于在线观看粉丝形成实时互动,接受粉丝巨额打赏礼物,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直播结束后形成的相应直播视频被制作并保存在斗鱼视频网站及互联网应用平台上,粉丝及网络用户均可以随时随地对该侵权直播演唱视频进行播放、下载和分享。

麒麟童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删除斗鱼主播“刘飞儿faye”所有演唱涉案歌曲的相关侵权视频;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

斗鱼公司辩称,被告并非涉案行为的实施主体,在用户直播表演的过程中仅提供了中立的直播技术服务,属于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作为网络服务平台,对涉案行为的发生没有明知应知的过错,且已尽到了合理的监管提示义务,并未因涉案行为直接获益,无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涉案视频产生于斗鱼直播间,直播方与斗鱼平台签订的《斗鱼直播协议》中,约定直播方在被告平台提供直播服务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由被告享有。根据上述协议内容,斗鱼公司对涉案视频成果享有利益,应当有义务审查涉案视频内容是否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斗鱼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将网络主播使用涉案歌曲《小跳蛙》的视频内容通过网络进行播放和分享,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视频内容,该视频中播放了涉案歌曲的片段,故该行为侵害了麒麟童公司对涉案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鉴于被告涉案行为构成侵权,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原告称不清楚涉案视频是否删除,被告主张其未曾找到涉案视频,但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视频已经删除,故法院对原告这一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法院将综合考虑斗鱼公司的主观过错、涉案歌曲的市场价值、涉案视频传播、影响范围等因素,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二、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03月22日,注册资本667.86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组织音乐创作等。

斗鱼官网显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斗鱼是一家致力于为所有人带来欢乐的弹幕式直播分享网站,是国内直播分享网站中的佼佼者。斗鱼的前身为生放送直播,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更名为斗鱼,力图在现有的基础上稳步提高,做到最好。目前,斗鱼以游戏直播为主,涵盖了体育、综艺、娱乐等多种直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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