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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高校和科研机构是科研不端行为治理的主体,而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在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诚信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然而,根据笔者调查,目前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工作存在诸多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究其原因,归根结底在于学术道德委员会自身及高校和科研机构管理层的认识和投入不足,导致其工作积极性不够。让学术道德委员会愿担当、能担当,成为科研诚信建设的当务之急。
世界范围内,在高校和科研机构成立科研诚信委员会、科研诚信办事处、监察员等专门机构或岗位已成为科研诚信建设的有效经验。这些机构和人员主要负责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咨询、受理、调解、初步调查及宣传教育。在我国,有相似职能的机构,多被称为学术道德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等。
近年来,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和管理机构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委员会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的作用。然而,笔者深入调查全国41所“双一流”大学的实际情况后发现,尽管87.8%的高校均设立了专门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组、领导小组),但实质性工作仍需大力推进,尚不能成为诚信建设的“担当”。
仅以信息公开为例,笔者就发现一系列问题。
首先,“三公开”不足,警示教育成空谈。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通过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学风建设专栏”、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三公开”)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
根据网上信息统计发现,在41所“双一流”大学中,在本单位网站上没有开辟学风建设专栏的只有2所,但是在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年度报告的只有8所,占比19.5%;公开调查处理结果的只有7所,占比17.1%。大部分学校的学风建设专栏只公布本单位学风建设机构、科研诚信规范与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只有少数学校专栏中有国家科研诚信政策和科研不端行为警示教育案例。
第二,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公开不足,咨询功能难发挥。学术道德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咨询和受理、调查功能,高校和科研单位应在官方网站公布学术道德委员会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这也是世界主要国家、主要大学的学术道德委员会的通行做法。
统计发现,在41所“双一流”大学中,公布学术道德委员会人员名单的有24所,占比58.5%;在学风建设专栏中公布学术道德委员会联系方式的只有7所,占比17.1%。这必然给广大科技人员向学术道德委员会反映问题、咨询情况带来渠道上的障碍,影响其发挥咨询功能。
综上,笔者呼吁,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加强“三公开”,以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学风建设专栏、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同时在官方网站公布学术道德委员会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以方便科研人员对疑似科研不端行为的事件进行咨询和举报。
如此,学术道德委员会才能更及时、有效地履行其“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的职责。
信息公开虽然是一个小侧面,但折射出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积极性的现实问题。
当然,根本原因与这些高校的管理层对学术道德建设的重要性认识和投入不足有关,更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其自身地位、作用以及工作规律的认识和投入不足有关。
因此,笔者提出,要采取多种措施激发学术道德委员会学习和工作的积极性,让学术道德委员会愿担当、能担当。
首先,改变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或岗位)性质,由临时性、任务型机构改为常设性机构。我国大部分已有的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学术道德委员会都是临时性的,委员会的委员们往往身兼数职。这不利于科研不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更不利于学术道德委员会的“三公开”工作。
因此,特别是还未落实“三公开”工作的高校及其委员会,应设立常设的学术道德委员会或至少是学术道德岗位,由专人专门负责“三公开”工作、其他宣传教育工作,以及有关科研不端行为的咨询、受理、协调或组织案件调查、对处理对象的监督工作等。并且,只有设立常设的学术道德委员会才能保证上述工作长期、持续和系统地推进。
其次,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学术道德委员会积极从事科研诚信的宣传教育工作。
调查表明,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诚信教育覆盖率明显偏低。2018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开设科研诚信教育相关课程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占比仅26.3%,并且教育的形式比较单一,教师和科研管理人员的科研诚信教育严重缺失。
为此,应当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如利用设立有关科研诚信的教学及教学项目资助、教学成果评优、增加教学工作量赋值等手段激励更多的有科研专业知识、伦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员从事科研诚信教育工作。
最后,建立内部监督机制逆向“倒逼”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
一个良性的工作机制应当是在科学体制内部,最好是在高校和科研机构内部自觉、公正、高效地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并促进良好的科学实践行为,培育良好的学术生态。
当前条件下,笔者建议对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的监督可暂时纳入单位的行政机构评估评价体系,逆向“倒逼”学术道德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同时,要求学术道德委员会通过网站、报栏、微信公众号、大会、讲座等形式进行“三公开”,自觉接受单位成员,甚至外部科研人员和相关机构的监督,并为内部监督机制的生成提供良好土壤。
总之,学术道德委员会是科研诚信建设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只有从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体制机制等全方位激发其工作积极性,才能确立学术道德委员会愿担当、能担当的主体地位。
(作者系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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