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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在全民电商时代,电子商务给全社会带来了消费和产业红利,同时也让各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更易被发现和察觉。这就需要监管部门突破传统监管思维和理念,适应数字化时代发展需求,进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时,因违法商家销毁证据、拒不配合、跨地域经营、证据链条断层等问题使案件办理陷入困境的情况并不少见。但这并不意味着执法部门就只能束手无策。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特有的放大效应,虽使违法行为更易发生,但也同样使其更易被发现。相比传统商业模式而言,电子商务具有更强的可视性,所有交易行为均留痕可追溯,这就能为违法行为的查处带来更多的机会和方案。
最近,浙江省绍兴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一起销售假冒产品商标侵权案,就很能说明问题。该案被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评为“2020网络监督执法十大经典案例”之一。在该案中,一名违法者在线上线下同时售假,在违法者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与平台紧密合作,充分利用线上交易可追溯的特性,固定相关证据,以近乎“零口供”的形式进行定罪处罚。
网络平台全程参与到对售假侵权者的监管和治理工作,有几大亮点值得关注并推广。
首先,这是“数字孪生”时代的监管新模式。互联网平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全流程参与到销售、物流、结算、质保等方面。通过平台与执法部门的全力配合,售假行为全流程得以被还原,线上销售可直接转化为行政处罚依据。从这个过程看,相比线下违法行为,线上更易被追溯和查处,“数字孪生”的形态不仅在制造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在质量监督、品牌保护、执法监管、信用品控等方面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其次,平台深度介入监管,让自律与他律变得水乳交融,有机结合。绍兴监管部门这起执法案例,是在电子商务法出台后的背景下,阿里平台积极履行平台主体责任,依靠各类创新技术,突破线下网格地域执法限制,与监管部门相互协同完成的。这个案例的意义不仅在于成功有效的执法结果,更在于平台通过全力配合执法部门,向潜在违法者宣布,平台不会保护侵害知识产权经营者,将会与执法部门共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防火墙”。这起案例,凸显监管与平台社会共治的意义,有利于将互联网打造成为维权高地,让违法者无所遁形。
最后,这也是数字化、智能化与执法监管的有机结合。以往监管仅能查处已实证的售假行为或待售假货,若无库存或账册,则无法追溯交易、定性案件、裁量处罚都可能面临“售假愈多、库存愈少,处罚越轻”的悖论。在这起案例中,互联网成为打击售假者的利器,监管突破了传统线下以实物为标的的办案理念,追溯严惩了所有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依托阿里平台的技术能力,让线上售假行为得以还原,在售假者无法自证合法进货来源的情形下,认定了线上售假行为,当事人拒绝提供或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其就应当承担拒绝举证或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市场监管局可根据平台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定性、量罚,让网络平台成为售假等违法分子不敢来的地方。这些经验形成的数字治理体系,对未来的“互联网+监管”模式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对互联网平台执法配合作了明文规定。但从实践看,从法律规定到具体落实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这也正是绍兴这个案例所具有的指导性意义所在。
第一,平台发挥数字技术优势,实现了技术对技术的适用,这些证据应该被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用法律执法的直接证据使用。即便违法者不配合执法工作,通过平台数字技术与执法者的合作,也应依法对违法者追责。这种数字化协同的制度,应该配合相关法律进行落地推广。
第二,平台与监管部门应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跨平台、跨线上线下、跨区域、跨部门的信用评级、认定、查询、公示、主体限制等制度应尽快建立。
第三,互联网治理是个立体综合的过程,需要社会共治才能完成。在绍兴这起案例中,从执法部门到平台实现了通力合作,未来治理体系中还应增加第三方评估及全体网民、消费者保护组织、技术部门等主体。这种以平台数字技术协助为基础的多方共治理念,一旦形成长效制度,假货也就无处藏身,只有让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才能做到真正的“天下无假货”。
第四,监管部门与平台数据配合形成的证据链,如果已经符合证据标准就可以“零口供”办案,除非售假者能够自己举证自证清白。如果不能明确在平台配合下产生证据链作为办案证据基础的合法性,那么,在网络电商时代就会产生大量因无法取证而导致的售假“漏网之鱼”。监管部门应按照电子商务法所规定的,平台配合举证责任,以适应网络技术实践,最终达到网络共治。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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